第十二章 钓鱼台列屿中国主权收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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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窃土条款

  第二条,二、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六、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第十条,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附录: “中(台)日和约”
   第二条,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
   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四条,兹承认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9)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规定《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将中国政府所属管辖的主权领土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非法划入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之内。而彼时之日本政府直到1969年11月22日佐藤-尼克松共同声明于1972年“归还冲绳”之日以前一直未敢表露出任何企图准备接收此项美国侵权遗产之贪欲,继续诚实履行“放弃”窃土之承诺。

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规定的侵犯中国主权领土钓鱼台列屿及其主权海域的“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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