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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政府太过分了!

政府太过分了。作出这样的决定有没有问过13亿民众啊。太独裁了,还整天说什么民主!人民最大什么狗屁的话。我说你们放屁。政府无能,软弱。每年拿我们纳税人的钱去吃喝嫖赌的官员有多少????要不是这样的话,今天的中国国防力量有那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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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为何如此?让我们心酸
就算撑死,也要把日本给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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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敢犯我大汉天威者,虽远必诛!”难道这句话要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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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制,“好”!
无需考虑太多,无需考虑民众的意愿!
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不断的愚弄人民!!!
看:大炼钢、文革、反腐~~~等等,等等,哪一件不是愚弄我们老百姓的!?
所以,别指望败家玩意儿们解释《宪法》,别指望他们考虑大好河山,别指望他们顾及国格,更别妄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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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果如何?

人大审议结果如何?通过还是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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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动就给这个公开信,给那个公开信,实在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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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寄出去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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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天下朋友QQ89241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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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将国家统一决心化为解决信访问题动力?

  
  
  我发布(二十八)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
  第三章感恩与廉耻
  第四章告台湾同胞书
  第五章告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书
  第六章2009年9月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
  
  现在是公元2009年,中国共产党建党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
  中国共产党建党理想是建立一个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今天社会究竟是怎样呢?
  首先什么叫侵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军队进入另一个国家称为侵略。但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军进入德国、美军进入日本都不是侵略。法制社会下侵略定义应是一个国家军队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进一步不仅军队一个国家间谍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同样是侵略,所以侵略根本含义是非法,指一个群体对另外人群的非法行为,同样剥削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另外人群的非法行为。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三座大山,是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以中国人民为对象从事非法、违法活动,或者说对中国人民侵略,或者说对中国人民剥削。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世界一定程度认可中国法律、中国认可有关世界法律。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国法律、有关世界法律可以统称为侵略、剥削。但侵略、剥削有着更深刻的含义,比如一个小偷偷了另一个人的东西,并不称为侵略、剥削而称为违法。但如果侵权者是一个合法体系从事非法活动,得不到制裁,甚至得不到曝光,这时称为剥削,或者说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剥削,中国共产党建党及存在目的消灭剥削是于此。
  众所周知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并不是满清政府本身违法,而是说满清社会许多法律本身不合理、违法;并且统治集团内大量的人从事双重违法活动,一方面利用不合理的法律剥削中国人民、另一方面连自己的法律也不遵守剥削中国人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法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说中国法律本身没有问题,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剥削肯定存在,否则中国共产党已完成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这里要指出外国并不是帝国主义、文化传统并不是封建主义、资本也并不是资本主义,核心是指是否违法。
  比如中国传统文化尊师重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利用封建的教育关系非法占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就是封建主义,比如教育系统普遍存在的教师在学生论文上署名,明显违反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作者享有版权),实质取消学生作为公民的主体地位,使学生成为教育系统、教师附属品,是封建专制的体现。
  问题的严重不止于此,教育系统、教师鼓励学生抄袭、剽窃,将人类社会大量智力成果(财富)巧取豪夺据为己有。
  问题的严重不止于此,这种封建教育关系已经拓展到中国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严重腐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作为一个反封建的起点,严格执行中国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无疑受到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欢迎,受到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而反之失去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的信任,失去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信任,同历朝历代封建历史一样陷入盛衰的轮回。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
  
  2009年1月1日在辽宁沈阳邮局挂号(邮件编号XA04459125821)寄信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其内容如下:“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值此2009年来临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政协成员,有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共产党有责任督促、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查清有关事实。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月1日”。
  类似内容信件同时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温家宝(邮件编号XA044591289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贾庆林(邮件编号XA044665517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XA044591261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邮件编号XA044591292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邮件编号XA044591301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贺国强(邮件编号XA044591275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邮件编号XA04459131521)、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邮件编号XA04459135021)、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邮件编号XA04459134621)、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邮件编号XA04466558221)、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桑国卫(邮件编号XA04466557921)、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邮件编号XA04466554821)、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邮件编号XA04459137721)、台盟中央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XA04466552521)、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邮件编号XA04459146521)、中国科协书记邓楠(邮件编号XA04459136321)、团中央书记陆昊(邮件编号XA04459139421)、全国台联会长梁国扬(邮件编号XA04459138521)等。
  2009年3月16日在北京传真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桑国卫、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台盟中央主席林文漪等,其内容如下:“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007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9年1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9年2月3日按全国人大信访局指示本人从辽宁沈阳到北京,2月4日依法到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面谈被非法拦截送回辽宁沈阳,本人受轻微伤。2009年2月9日本人再次到北京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中中共中央统战部信访办有关人表示可以直接到对面中南海向中共中央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卓新平委员给本人亲笔批示请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本人反映情况,全国总工会信访办指示本人再去全国人大信访局并说他给全国人大信访局打电话不会再有人拦截,2月11日本人再去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被拦截,其间本人打电话向民革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孙安民委员、陈秀榕委员、乔传秀委员反映当时情况以及向全总信访办反映当时情况,但还是被送回辽宁沈阳。2009年2月15日本人第三次从辽宁沈阳到北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月20日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余振贵委员,余振贵委员亲自与全国人大信访局通电话,全国人大信访局说让本人过去找六处并说没有人拦截,本人担心被拦截送回沈阳,余振贵委员给本人一份批示请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本人,本人随即到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并再被拦截并受到威胁恫吓;本人也打电话给余振贵委员,但还是被送回辽宁沈阳。这样本人不能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及与之在一个胡同内的国家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反映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参考辽宁沈阳信访局意见;参考中共中央统战部信访办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人决定到2009年3月23日上午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其一、提交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信函。其二、查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持续寄给胡锦涛总书记信件处理情况;查询2009年2月25日、3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邮局寄给胡锦涛总书记信件处理情况。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李文利2009年3月16日于北京”。
  2009年3月23日按预定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在中南海西门向哨兵说明情况,然后将部分材料交给中南海里面出来的一位穿军装的同志;之后有警察过来以及警车过来载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登记。后有称沈阳市驻京办的人接到万隆酒店地下室登记。后有称辽宁省信访局驻京办的人将我带走,途中本人向北京110报警,等待出警过程中被拉上辽AD0018面包车至宣武区凤龙酒店在车上将本人摁倒在车地面上几个人从背后殴打本人,主使人是该车驾驶人高梁,该人也是以前三次在全国人大信访局接待处(国家信访局接待处)拦截本人的主使人,其后送回辽宁沈阳。2009年3月24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到医院对伤势做了诊断,2009年3月24日在辽宁沈阳再次向北京110报案。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中共中央统战部、民革中央、民盟中央、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全国政协、国务院台办(两岸关系协会)等单位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全总信访办、团中央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中组部信访办等机构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提交信访材料。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求是》杂志社、《人民政协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人民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媒体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提交材料。
  2009年5月25日在中国国民党吴伯雄主席访问大陆之际将2009年1月1日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信件通过网上在中国国民党主席信箱提交请转交中国共产党胡锦涛总书记,5月25日收到确认邮件,5月27日收到回复邮件,其内容如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关于您的建议与反映的问题,本会已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研处。您的高见,是本党进步的动力,欢迎您再次来信指教,谢谢。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会”。
  中国国民党以国家民族大义为重不记嫌隙谦虚谨慎虚怀若谷的精神令人感佩。
  确切的事实表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是国家统一有关问题,也是两岸关系有关问题,还是国共两党关系有关问题。
  
  第三章感恩与廉耻
  
  经常看到媒体教导人民要心存感恩之心。
  提出《国家统一法》最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这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对中国及中国人大的贡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怀有丝毫感恩之心呢?又体现在哪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提出《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没有澄清事实就等同于剽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生剽窃事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感到耻辱?又体现在哪呢?中国有句古话:知耻而后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能做到知耻而后勇?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行为使全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蒙受耻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是否能知耻而后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能否依法解决,不仅是中国大陆公民的法律地位,而且关系到海外华人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与认可。如果华人在本土法律地位都没有得到承认与认可,在海外的法律地位又怎能受到尊重?
  颠覆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颠覆一个国家,为了一时利益,使用冠冕堂皇的借口,颠覆自己制定的法律,无疑带来极坏的后果。众所周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告台湾同胞书,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依法办事、诚信行为无疑是最好的告台湾同胞书;反之亦然。
  2002年提出并向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到现在已经七年,2005年通过相应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到现在已经四年,2007年要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到现在已经两年半;为什么假的盛行,受到吹捧,而真的却连基本事实都得不到确认,受到诬陷。这是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扭曲中国全国人大?中国大陆人民、台湾同胞、海外同胞对此作何感想?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中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中国海联、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对此作何感想?
  中国2008年发生地震,其后世界性经济危机又持续到现在,又有其它问题,对于大陆统治者来说处境十分艰难。大陆统治者唯一可行办法就是按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是单一的,也是解决问题简单的办法。而不依法办事则是复杂的,众多机构、众多人会有众多不依法办事的理由、方式、方法,社会变得无限复杂;其次国家建立重要的立法机构立法而不依法办事,立法机构失去意义甚至形成骗局;其三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依法办事、违法侵害人民利益无疑带来人民的反抗,结合各种势力,必然使国家分化、瓦解、分裂,或亡于内乱、或亡于外患。
  一个国家任何时候都会说自己依法办事,但封建主义势力、资本主义势力、帝国主义势力具体是组织机构、利益团体会巧立名目扭曲法律,所以维护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必须把国家、政党充分力量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对于普通公民的诉求,不能以各种名义甚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阻挠;简单预防群体事件,给组织机构利益群体以超额利益;个体公民被迫向秘密组织寻求援助,整个社会秘密组织化、群体化、区域化、分裂化。
  希望中国大陆的有关机构不要巧言令色欺世盗名,如果真有一日台湾被分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被分离,有关机构又作何感言,又该负如何的责任?
  
  第四章告台湾同胞书
  
  一位外国领导人到中国访问说过这样的话: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历史上台湾都是中国领土。我认为这位外国领导人是一个正直的人,他的话恰当反映了台湾与大陆的关系。
  台湾对于中国大陆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台湾本身,中国大陆如果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台湾,那么也可以失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
  统一事业是中国人民的事业,也是世界人民的事业。
  统一促进交流、带来和平,促进经济增长、文化繁荣、人民幸福。
  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也是出于善意,本着维护世界和平、两岸和平的宗旨,但没想到今日在中国大陆居然处境如此尴尬、困难,不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下一步走向?是事实得到澄清还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用骗局欺骗中国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
  法律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两年七个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诉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已经两年四个月,法院还没有依法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非但如此2009年1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本人被迫起诉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现在已经三个月,也未收到依法的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台湾同胞对此感想如何?
  
  第五章告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书
  
  抄袭、剽窃不仅是中国国内问题,也是世界性问题、国际性问题。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也是受害者。世界各国政府也一定希望与中国政府一起解决抄袭、剽窃问题,而不是简单把帐记在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头上。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七个月,涉及隐蔽性剽窃、利用权力剽窃、组织机构剽窃,涉及中国政府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顺利解决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无疑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遏制本已十分严重且日益严重的抄袭、剽窃关系国家生死存亡。
  作为中国公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公民,本人是抄袭、剽窃侵占知识产权的受害者,也是中国法律、世界知识产权条约的维护者,也有现实紧迫的问题。
  其一、经济问题。本人作为物理学家,1999年出版《物理学统一》、2001年出版《物理学拓展》,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实际上本人创造性成果出版工作十分艰难,特别是《物理学拓展》出版经过诉讼耗时一年半才得以出版。抄袭、剽窃占有知识产权是重要原因,也就是创新成果不能顺利出版从而容易被抄袭、剽窃占有知识产权,本人已发现有人将《物理学拓展》书中部分内容整体抄袭发表在互联网上,本人相信还有其它形式抄袭、剽窃沉淀,物理学统一主页多次被破坏客观上也验证这一点。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件在《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中有具体的阐述。2009年7月1日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及有关文件特快专递(EF114690970CN)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与此前所寄文件(书籍)构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完整资料,可以查阅。
  以上事件大量消耗本人时间、精力、金钱。
  其二、证据问题。本人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权利人,2009年1月1日致信英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5021)、法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4621)、美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3221)、德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6321)等请将致胡锦涛主席信件转交,其内容为“尊敬的英国驻华大使: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信件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的提出丰富了人类思想,促进了人类文明,有利于世界和平。本人重申有权要求英国政府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值此2009年来临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附件一份,请转中国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月1日”。
  《国家统一法》的提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最早发表的起点在哪呢?
  《国家统一法》文章发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这就是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国际互联网。如果说一个地理位置的话,就是中国北京朝阳区。2002年1月发表至2009年1月已是7年。2009年1月本人发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网页证据形态发生变化,2009年4月10日向中国北京朝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朝阳区法院2009年4月13日签收。
  本人至今未收到法院依法的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其三、截访问题。本人作为公民,2009年2月之前我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了充分联系,值班室、新闻局、信访局等一致表示要我去北京,去北京之前做了周密准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面谈,截访使这些工作付诸东流。截访者使用暴力手段阻拦、劫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欺骗、威胁恫吓等,搜查随身文件资料、物品,逼迫交出身份证说出住址,完全背离法律,侵犯公民权利。三次被拦截,本人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无动于衷,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对拦截了解。
  截访是故意设置陷阱,通过截访污蔑陷害本人。
  2009年3月23日有关人将本人从沈阳驻京办带走殴打就是证明,而且事实表明当时还有进一步阴谋但是没有得逞。
  2009年3月24日在辽宁沈阳本人也向辽宁省信访局反映有关情况,辽宁省信访局表示高梁不是辽宁省信访局的人,辽AD0018也不是辽宁省信访局的车,并建议本人报案,本人于是再次向北京110报案。可见辽宁省信访局是不同意拦截的,并且认为拦截、殴打是违法行为,要本人依法解决。高梁等人能在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截人,并且与辽宁沈阳跨机构、跨行业有复杂关系,背后一定有复杂背景,并且容易被权力机构、间谍机构、黑社会组织利用从事危害辽宁居民安全的违法行为,建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彻查。
  一个普通公民面对一个组织体系的阴谋侵害他应该怎么办呢?该组织体系在各种机构有卧底或者说势力可以渗透到各种机构。他是否应该向政府部门报告呢?政府部门是否完全干干净净没有非法势力渗透并且主持公正呢?
  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财产,即使本人同意、辽宁省政府同意,中国其它各省政府会同意辽宁省居民提出《国家统一法》变成另一省居民提出《国家统一法》么?肯定不会,一方面违反法律,另一方面侵犯各省知情权。同样即使本人同意、中国政府同意,世界各国政府能同意A公民提出《国家统一法》变成B公民提出《国家统一法》么?肯定不会,一方面侵犯各国知情权,另一方面违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作者享有版权。
  希望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发挥作用使问题及时解决。
  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第六章2009年9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009年9月1日从辽宁沈阳出发到北京,9月2日、9月3日本人将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等民主党派中央提交所寄信件清单,查询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情况。其一事实即依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民主党派已将有关信件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主党派转交信件及询问没有答复;其二事实请民主党派维护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事业、维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给出回复答复。
  本人将就上述事实向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寻求解决问题或给出解决问题可行的办法。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同样对于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应中国民主党派的要求查清事实。
  2009年9月9日本人将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所周知信访是纪委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纪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监察机构,有责任纠正国家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宪法、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
  2009年9月10日本人将到中组部信访办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希望中组部作为中共中央重要工作部门代表中共中央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查清事实。
  2009年9月本人还将到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台联等人民团体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信件处理情况,寻求解决问题或解决问题方法。
  2009年9月本人还将到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等新闻媒体查询信件处理情况,中国媒体一贯指责国外媒体不报道真实情况、报道不真实情况,为此本人2009年4月到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提交材料,要求查清真实情况,报道真实情况;2009年4月本人到人民日报社提交材料,有关人表示汇报给领导,2009年4月本人到新华社直接将材料提交新华社领导,希望中国媒体为国外媒体树立新闻真实的典范、媒体监督的典范、报道真实的典范。
  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2007年1月1日至今的事实,基于上述查询若未有确切结果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9月23日再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查询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处理情况。
  有人曾问我胡锦涛主席是否知道有关情况,我说一半可能知道、一半可能不知道。
  实际答案对我来说应该是肯定的,2007年1月1日以来寄了上百封信,又通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人将信件转给胡锦涛主席等等。事实应该是胡锦涛主席已经知道有关情况,并且批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有回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也是希望知道确切的情况。本人行为实质也是帮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查清事实。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基于两岸关系现状,基于上述事实,2009年9月25日本人将寄信件或特快专递给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向台湾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
  中国国民党是中国重要政治团体,是中国维护国家统一重要政治力量,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有权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本人有责任向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
  本人十分钦佩台湾领导人破釜沉舟的反腐精神,政治腐败与学术腐败含义是一致的,都是利用封建特权取得超额的利益。本人认为这是与辛亥革命反封建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国民党深刻认识到封建主义对国家民族的危害,才有彻底的反腐精神。
  希望中国大陆借鉴台湾之所长,两岸共同铲除封建主义的积弊创造中华民族美好未来。
  如果《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09年9月23日前解决,2009年9月23日本人将不亲自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而是寄一封信报告情况。
  如果2009年9月23日因不可抗力本人不能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那么顺延直到不可抗力消除。
  如果2009年9月25日因不可抗力本人不能给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寄信件或特快专递,那么顺延直到不可抗力消除。
  
  
  
  
  
  李文利
  2009年8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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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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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我转载了!强烈呼吁严厉处罚汉奸卖国贼!
礼泽洲-华夏礼仪恩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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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向你们致敬!
壮志饥餐胡虏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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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呼声,中国才有希望,但是**已经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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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从小的绝日货,大到和日企唱对台,搞垮日本农业和汇率来的直接。用任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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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布(二十九)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八)信件提交
第二章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第四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章2009年12月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八)信件提交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6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11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87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73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5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2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3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52608595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6021)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8日、8月10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中共辽宁省委张文岳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虞云耀委员、黄跃金委员、卓新平委员、金硕仁委员、梁国扬委员、李祖沛委员、刘德培委员、乔传秀委员、郭雷委员、丁仲礼委员、李慎明委员、牟新生委员、汤小泉委员、符桂花委员以及另外时间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给余振贵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陈秀榕委员、孙安民委员、范徐丽泰委员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29日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章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2009年9月1日乘车从辽宁沈阳到北京。
2009年9月2日、3日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
民主党派普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复;其中九三学社表示常委会已经给了本人回复,我请他说出时间等确切信息,他说不出来。全国政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不能归我一个人。如果那样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周洪宇被称为最早提出、建议《国家统一法》,是否将本人及中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人民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核心是依法办事。
并不存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归我一个人,我仅仅是确认基本知识产权、要求就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事实作基本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都是有作者(设计者),而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知识产权都归作者(设计者)。恰恰相反如果国歌、国旗、国徽没有作者(设计者)或虚假作者(设计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样《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在中国首先提出并通过立法,如果没有作者(建议者)或虚假作者(建议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望民主党派、全国政协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2009年9月9日6点30分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一直到下午4点30分截止,因为人多没有进去。2009年9月10日上午到中共中央组织部信访办提交信件。
2009年9月10日下午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2009年9月11日上午面谈,有关工作人员看了材料让本人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并给了本人路条。
2009年9月11日下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口保安不让进,说是要拿判决书才让进;我拿着路条说是中纪委让我来的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这样做违反宪法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拿出法律依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拿判决书他说不出但还是不让进。
这时也没有办法及时向中纪委信访办反映情况,2009年9月12日将致中纪委信件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递(EQ859358996VN)提交中纪委。
2009年9月23日在北京由所住招待所出发上午10时步行到中南海西门,将信件直接交给哨兵,信件共三页包括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一页)、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清单(一页)以及“我是中国公民,我叫李文利,查询依法寄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处理情况”手写函件(一页)。之后乘地铁返回。
本人相信该信件会传递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2009年9月24日乘车由北京返回辽宁沈阳。
2009年9月25日在辽宁沈阳北站邮局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我发布(二十八)等文件寄(TB061707866ZS)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网站及时查询信件投递情况,9月26日到达广州、送交海关、9月27日海关放行、9月27日发往WWZHKD,之后没有进一步信息,2009年10月8日通过台湾中华快递网站查到中国国民党章10月2日签收。
众所周知三民主义、国统纲领是中国国民党重要政治财产、知识财产,是中国国民党对中华民族重要政治贡献,在华人世界得到广泛拥护和支持。本人作为一个普通华人,客观上秉承三民主义精神的维权斗争,无疑会得到中国国民党的支持。
《国家统一法》与《国家统一纲领》客观上有着渊源关系,对《国家统一法》的知识剽窃也是对《国家统一纲领》的知识剽窃。中国有句古话:是可忍孰不可忍。相信中国国民党一定不会对此熟视无睹。

第四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体是委员。
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丁仲礼委员、尹成杰委员、高洪委员、乔传秀委员、张兴凯委员、许智宏委员、袁驷委员、郑荃委员、杨岳委员、李祖沛委员、孙安民委员、许振超委员、汤小泉委员、刘德培委员、冯长根委员、石泰峰委员、吴晓灵委员、郭雷委员、蔡昉委员、陈伟兰委员、梁国扬委员、李慎明委员、李乾元委员、姜福堂委员、裴怀亮委员、郑申侠委员、胡彦林委员、郭凤莲委员、陈秀榕委员、徐显明委员、朱启委员、朱文泉委员、贺一诚委员、隋明太委员、倪岳峰委员、谢克昌委员、范徐丽泰委员、虞云耀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黄跃金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张继禹委员、符贵花委员、金硕仁委员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虞云耀委员、石泰峰委员、乔传秀委员、陈秀榕委员、吴晓灵委员、孙安民委员、李慎明委员、梁国扬委员、谢克昌委员、蔡昉委员、陈伟兰委员、汤小泉委员、许智宏委员、郭雷委员等表示已将有关信件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批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还给本人亲笔批示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接待本人。但至今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是人民,人民意志与根本利益体现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具体说是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维护人民意志,违法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所谓以人民利益为借口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实质就是以人民名义反人民,实质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封建专制的含义是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统治者莫不以维护人民利益名义剥削人民,中国革命的实质正是推翻封建专制、封建剥削,建立法治国家,建立立法机构人大及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2年10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查清事实何在?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9月15日本人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受理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有关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让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2009年9月26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将查询函及起诉状副本特快专递(EA373657502CS)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至今未果。
2009年9月、10月本人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案起诉受理情况,要求依法办案,至今未果。
我发布(二十六)中有这样一段话“众所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的6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明确意见,继续沿用这段话即是: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3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全国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众所周知,中国即将承办2010年世博会,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法制的形象,如果中国法院不能遵守中国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遵守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必将使中国法制形象大打折扣。尤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十一个月并且此过程中重要证据形态发生变化面临被灭失,必将严重损害中国法制形象,对即将举办的世博会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核心是版权制度,版权制度核心是作者享有版权(无须登记注册),即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确认版权,或者说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的事实(证据)确认版权,而不是其它政治经济因素。实质上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有句古话:学高为师。但真正什么是学高?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简化为:创新为高。创造新的东西,以事实(证据)为标准是为学高。进一步将创新的东西展示出来,这就是世博会的含义。法制核心也是如此,即以事实(证据)决定适用法律而不是其它非法因素。反之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政治、经济及其它非法因素为依据,甚至毁灭事实(证据),即是对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博览会制度、法律制度。
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甚至人类历史维护法制、保护知识产权的典范而不是反之。

第六章2009年12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指示,本人将于2009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本人将于2009年12月7日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到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的事实,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能依法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交付本人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0日到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反映情况,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最重要的监察机构,有责任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十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严重。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味姑息迁就,难免使社会风气日益腐败,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损害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依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执法不应包含不合理时间限制或无保障拖延原则,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两年十个月的事实,基于2009年1月3日寄信以及其后查询2009年1月9日签收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4日、2009年12月15日联系美国驻华大使、英国驻华大使、法国驻华大使、德国驻华大使、加拿大驻华大使、澳大利亚驻华大使,查询信件处理情况。本人重申有权要求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有责任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值此2010年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希望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切实遵守、维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切实发挥作用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消除世界各国、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有关知识产权的疑虑、误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据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批准中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机构,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不依法办案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4日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召开之际再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南门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3日再到北京中南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查询信件(反映问题)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也希望有关机构对本人维护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行为提供方便,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李文利
2009年11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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