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12
发新话题
打印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本主题由 保钓联合会网站 于 2008-7-3 21:58 置顶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恳请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否决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位委员: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就东海合作开发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我们认为,此“原则共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严重问题:

. 关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

仅此“共识”公布的时机就完全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我正当台湾同胞奋起保钓,日本惊慌失措之时,日本媒体抢先释出中日两国就东海开发达成一致的消息,其目的无非离间两岸,对台胞保钓运动釜底抽薪,另外也是怕两岸保钓运动发展搅黄其东海美梦。而我外交部门居然与日本默契配合,在台湾同胞最需大陆支持之时,匆忙于6月17日夜间与日本签订协议,使台胞18日保钓大行动流产。如此置得来不易之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领土主权权益于不顾,而一切以日人满意为原则,令人难以理解!

.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传统分界——中流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无可置疑。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经分析总结出八条:
1.仅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共同开发,就已经是对日本所谓“中间线”的巨大妥协,我因此而丧失了半个大陆架一半的权益。而日本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2.而“原则共识”竟还将共同开发区域扩大到所谓“中间线”西侧我方无争议地区,且日方享有完全与我同样的权益,我方主权、资源应得权益未有丝毫体现。这是比日方所谓“中间线”更大的让步,日方贪婪所获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则主张而得到充分满足。
3.此模式以后还会不断扩大,不但东海几十万平方公里,而且面积更大的南海也会照此推广。因此其性质极为严重。
4.此外,在我无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费而分享我数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晓气田,已是我国开发完毕投产的现成聚宝盆,现竟许日方入资分利,我方仅保持控股权,据说春晓还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却仍未体现我主权资源应得权益。(中国法律难道规定土地、资源、技术成果可以无偿提供给外国吗?)
6.除春晓外的其它共同开发地段(包括我方无争议的区域)则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照此“原则共识”,东海——我祖先世代所传基业,将有一大半脱离中国法律管辖。这无疑是主权的严重丧失!
7.春晓既然不在共同开发范围,为何要白白让出一半现成聚宝盆?天底下可有免费的午餐?据日媒早几天披露,我之所以许可日方在春晓入股分利,是为交换“中间线”东侧可与日本共同开发。[1]
可悲啊!我们肯定了所谓“中间线”流域西侧附近(我无争议地区)日本也有与我同样的权益,但实际上却已“原则”丧失了所谓“中间线”东侧的权益,我们要在所谓“中间线”东侧与日共同开发,是允许日本对我已投产的春晓气田注资为交换条件。所谓“中间线”以东本来都是我们的权益,现在居然完全成为他人筹码而与我讨价还价,不仅完全排斥我权益,而且排斥我与其共同开发的权益。
更可悲的是:春晓许日入资分利我已认定,而我在所谓“中间线”东侧(我们自己的大陆架)任何一处能否与日共同开发还要“双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让出了春晓一半现成聚宝盆交换到的是一个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数的伪“期权”。春晓和所谓“中间线”东侧统统都是白送礼。

8.综上所述,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是完全超额贯彻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即实际认可日方在其所谓“中间线”以东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权益,而丢掉了我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协的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一半权益。(我要在所谓“中间线”以东与日本共同开发,须拿出其他权益交换。)而且还不止此,“中间线”西侧附近一些无争议地区我也失去了一半权益。我将失去的除权益外,还有超过半个大陆架的法律管辖权这一重大国家主权。此外还有钓鱼岛因此而离我日益远去。
反观日本,不费一枪一弹,超过半个大陆架唾手而得,其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也因此而更巩固。
可见,此“原则共识”完全是以牺牲我主权权益之巨大代价满足日本之欲壑,如此丧权辱国!为新中国近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还远不止日本所得。因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将接着再失去的还有台湾和大陆两岸人心,我改善两岸关系的巨大努力也将付之东流,政局也将动荡不宁,风雨飘摇;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战而胜受到鼓励后的得寸进尺;周边邻国(韩、越、印等)及西方列强无疑也将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总之,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绝对是我无法承受的巨大代价。

. 如此心急火燎丧权辱国为哪般?

为何我们给日本送大礼如此不计代价?且又如此上着杆子迫不及待?邓小平尚知棘手问题可留给后人,一时难以解决继续“搁置”便是。日本人急于“尽早解决”无非做贼心虚,恐夜长梦多。而我们图的啥?
外交部称此“原则共识”为双赢,我们赢在哪里?我们丧失了巨大主权权益,得到了什么?

. “原则共识”黑箱操作完全违背人民意志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半个东海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主权权益事关极重大人民利益和国家民族命运!如此大事更应广泛征询民意,在全社会范围展开充分讨论,让人民自由表达意见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何况这本来就是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民主权利!
但东海对日谈判不仅秘密外交,暗箱操作,而且因受到人民强烈反对而禁止人民群众对此发表见解,不仅人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早已被彻底剥夺,而且官方媒体不许反映东海问题民意,网络也受到严厉控制。东海问题在网上成了绝对禁区,(有“东海”字样的文章均严格审查,只放行赞同妥协一面之词,)
许多网站因此而遭关闭,(如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网站等,)删帖达疯狂程度,被封IDIP的网民更是不计其数。
可见,“原则共识”违背人民意志乃不容置疑之事实。(若不相信可举行东海问题公正的民意调查,乃至全民公决予以检验。)
以如此严厉手段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及任何表示反对对日妥协的权利。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巨大国家民族利益奉送给外国,如同公仆蒙上主人的眼睛,堵上主人的嘴,束缚住其手脚,然后伙同强盗将主人的财产掠走……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内容、以及这前后在国内为之进行的一系列违背压制人民意志的运作,其至始至终所体现的原则都是让日本人满意,这是对主权权益等国家利益原则的彻底否定。如果这就是“中日友好”,那它只能加速积累中国人民的愤怒!

希望人大代表能严肃履行神圣职责,否决此给国家民族带来巨大灾难且完全违背人民意志的“原则共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问题的审议首先应建立在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为此应允许人民对此事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集会、游行的权力,权力机构不得限制网络对此问题的公开讨论。一切禁止、限制人民对公共事物自由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的强制手段,都是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非法行为!应予以彻底纠正!
我们以往对人民群众言论、集会、游行等基本民主权利的限制是以“维护稳定”“主权大于人权”为理由的。而现在我们居然剥夺维护国家主权的人权,主权和人权一概否定,这不仅违法,而且毫无道理,自毁执政法理基础。以此求“稳定”,岂非火山将发而入其口,大厦将倾而处其堂?

在当前(尤其奥运会及其相关工作彻底结束前)人民对此重大问题无法表达意见时,在此事允许民意充分表达并经广泛社会讨论予以充分反映之前,为避免受有关部门一面之词误导,还希望人大常委会即使不认为应立即否决此“原则共识”,为事关重大国家民族利益问题慎重起见,也至少应暂时搁置对此“原则共识”的批准!
只有完全遵循民意,使东海问题的解决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才能体现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因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任何背着人民并禁止人民表达意见而签订的涉外协议,根据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人民一律不能承认!
——————————————————————————————
  注1:“中评社香港616电/共同社报道,中日两国政府日前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达成一致,……关于位于日中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气田,作为中国承认日本取得部分权益的条件,双方今后将共同开发中间线日方一侧的海域。……”
——《中国评论新闻网》2008-06-16
共同社:中日协议按出资比例共同开发东海油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

2008年6月30日






附件:《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8/content_8394191.htm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2008年06月18日 17:22:25   来源:新华网

  
  

  
  

  

  

  

  

  

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图片来源:外交部网站)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 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  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TOP

89。64   难道准备让这些再来一次吗?忧国忧民不应该是直缄上书的方式,也是当今行不通的。上次被关闭的教训应该吸取,广大的爱国人士交流的平台是需要继续开放的,大家离不开这里。那些年的学生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所以功亏一篑,对政府解释政府的宪法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们应该继续做应该做的,只要在 国家 法律 的范围之下尽量不去碰它,一点点把大家的意识统一起来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然后在去挑战法律的不尽人意之处,我认为是比较好的。毕竟我们和现在所谓的精英观点差的太远了,不是他们考虑的太全面就是我们考虑的太长远。


个人理解,等待批评!

[ 本帖最后由 红色中国 于 2008-7-3 23:57 编辑 ]
正如奇材遇事见,平日乃与常人同。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TOP

恳请人大解释宪法,将人民的权力还给人民!
理性,思考,为复兴中华而努力!
外争主权!内争民权!

TOP

不同意一楼的观点,如果我们不去争取人民应有的权利,不表达人民的呼声,对政府的正确决策是不利的,于国于民是不利的,于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也是不利的!
尽管我们的声音是那么弱小...

TOP

人大代表,履行你们的职责,这是一份历史责任,你放不下

TOP

代表们,就看你们的了

TOP

人大?是大人吧?!!!!政府?是"镇(压)府吧?国格?人格在哪?中华民族的颜面何存????

TOP


           警惕
                    有汉奸
                                  :@ :@ :@ :@
大峥

TOP

人大代表这个时候是义不容辞了,不能苟且偷生.谁来把信寄出去就好了

TOP

无语!悲哀!可惜啊,大好河山!

TOP

首次发言。

这个网站可以留下一些真实的声音。

TOP

人大代表.这是你们的历史使命,别当懦夫

TOP

强烈呼吁严厉处罚汉奸卖国贼!
东保钓鱼岛!
西护藏羚羊!

TOP

加油!!!

我转载了!~!!!

TOP

回复 undefined 的帖子

信早寄出去了。不过大家仍可继续给人大写信反映东海问题的严重性。

TOP

信早寄出去了。不过大家仍可继续给人大写信反映东海问题的严重性。

TOP

谢谢中国空气.希望给个地址,大家都来寄信,寄多了政府也要考虑一下.

TOP

就经济而言未必吃亏,就政治而言绝对失败也!!!
早已注册再次注册!

TOP

地址就写:北京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吴邦国委员长 收

TOP

楼上的网友“燕山春雨”真眼熟,在祖国网见过你文章,写不错,很热血
我深爱着这片美丽的土地!(无论在天堂还是地狱,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我都永远热爱你,深深祝福你----我伟大的祖国,这片美丽的土地!)

TOP

 35 12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