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读解《海洋法公约》,再看中日东海合作

读解《海洋法公约》,再看中日东海合作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海床下部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⑴、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⑵、海洋科学研究;
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小结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力主要指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但是,对于开发利用海床和底土下面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第3款另有规定。即,开发利用海床和底土下面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开发利用海床和底土下面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权利属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所以,中日两国谁拥有东海大陆架的主权,谁才有权利开发利用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

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
(一)、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小结二:国际上,沿海国之间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争端时有发生。如,利比亚与马耳他、卡塔尔与巴林、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之间都曾发生过划界争端,并诉诸国际法庭。而国际法庭的裁决基本上都是以“均衡原则”划定所谓临时“中间线”。这就是日本之所以希望将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提交国际法庭的主要背景。换句话说,如果把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提交国际法庭进行裁决,那么,按照以往的案例,以“中间线”划定临时分界线的可能性较大。

(二)、大陆架的划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深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大洋的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洋底下部。
4、
(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缘的外缘:
⑴、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
⑵、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座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小结三:东海位于中国大陆和日本的九州岛,琉球群岛和台湾之间,平均深度370米,最宽处约36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第七十六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边外缘向东的自然延伸,至距琉球群岛20海里处深2940米的琉球海槽。尽管东海大陆架划界还需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最后确认,但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的划界原则得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支持。许多日本专家也认为,日本提出的以“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的主张在国际法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太大。日本明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与己不利,所以绞尽脑汁地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寻找各种借口,进行百般狡辩。其主要伎俩表现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否定琉球海槽的存在,把2940米深的琉球海槽说成“偶然的凹陷”,称中国和琉球处於同一个大陆架上。企图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窃取东海大陆架下的资源。第二、故意混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偷梁换柱地企图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中间线”来划定东海大陆架的范围。

三、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东海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床下部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小结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第六部分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日本可以主张其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内的权益,即,在“中间线”日本一侧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同样,中国也可以主张自己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内的权益,即,在“中间线”中国一侧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但是,中国拥有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在未经中国明示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任何从事对东海大陆架的勘探、调查,对东海大陆架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述部分各条款的规定,中国不但拥有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内的权益,即,在“中间线”中国一侧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力。同时,中国也拥有从事对东海大陆架的勘探、调查,开发利用东海大陆架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中日两国对于东海大陆架下油气资源的任何形式的共同开发或合作开发都意味着中国对日本做出了相当大的妥协。

[ 本帖最后由 chnyylm 于 2008-6-26 19:19 编辑 ]
圣人体天,贤人法地,智者师古。

TOP

学习了,惭愧,我们这里都是一时头脑发热的多,认真研究的少,欢迎常来
月团圆,人孤单,
万里中华复兴路,网络你我声气连;
家国事,多忧患,
天下风云出我辈,江湖啸傲敌胆寒.

TOP

很系统全面的剖析

TOP

谢谢楼上两位朋友。如不嫌弃,小生会常来讨教。

[ 本帖最后由 chnyylm 于 2008-6-26 20:59 编辑 ]
圣人体天,贤人法地,智者师古。

TOP

引用:
原帖由 chnyylm 于 2008-6-26 20:27 发表
谢谢楼上两位朋友。如不嫌弃,小生会常来请教。
欢迎!
沉默不是懦弱,忍耐不是麻木,儒家的傳統思想,帶領我們的腳步。

八年艱苦的奮鬥,證實我艱毅的民族,不到最後的關頭,決不輕言戰鬥!

忍無可忍的時候,我會挺身而出,同胞受苦河山待復,我會牢牢記住!

我不管生在哪裡,我是中國人,不論死在何處,誓做中國魂!

TOP

谢谢兴华、大兵两位版主。

[ 本帖最后由 chnyylm 于 2008-6-26 20:59 编辑 ]
圣人体天,贤人法地,智者师古。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