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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对钓鱼诸屿的最早声明

中华民国对钓鱼诸屿的最早声明

                1971年3月15日
(1)就历史而言,钓鱼台列屿中的钓鱼台、黄尾屿与赤尾屿三岛屿之名,屡见于早自十五世纪以后明代册封琉球王各使臣之航行志纪。中国册封使臣多由福州经过台湾东北包括彭佳屿、钓鱼台、黄尾屿及赤尾屿之各屿前往琉球。钓鱼台列屿是时被公认为台湾与琉球间之分界。
(2)就地理而言,钓鱼台列屿之地质结构与台湾之其他附属岛屿类似,钓鱼台列屿与台湾海岸邻接,但与琉球群岛距离达二百里以上且隔有水深达二千公尺之琉球海沟。
(3)就使用而言,钓鱼台周围素为台湾岛渔民之作业渔区。事实上,台湾之渔民以往为避风及修补渔船渔具曾长期使用该列屿。
(4)有关本案之法律观点业于上述口头声明中予以详细叙述。本大使在此仅欲说明日本政府在一八九四年之前从未将钓鱼台列屿划入冲绳县属,该列屿之幷入日本领土系中日甲午战争台澎割让日本后之结果。
自二次大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对北纬二十九度以南岛屿行使军事占领,而钓鱼台列屿亦包括于美国占领区域之内,基于区域安全之考虑,中华民国政府以往对美国在该区行使军事占领幷未表示异议。但此不得被解释为系默认钓鱼台列屿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且依照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对一地区之临时性军事占领幷不影响该区域主权之最后决定。
基于上述各理由幷根据历史、地理、使用及法律,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钓鱼台列屿与台湾有极其密切之关系,应被视为台湾之附属岛屿。台湾全岛、澎湖群岛以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已于第二次大战后交还中国,但钓鱼台列屿则未在其内。鉴于美国政府将于一九七二年终止对琉球群岛行使占领之事实,兹要求美利坚合众政府尊重中华民国对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幷于此项占领终止时,将该列屿交还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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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琉球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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