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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 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 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 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签字)                               园田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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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声明(7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日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 (签字)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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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宣言(98年)

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日联合宣言)(1998年11月26日)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8年11月25日至30日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 主席首次访问日本,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江泽民主席会见了日本天皇明仁,并同小渊惠三内阁总理大臣就国际形势、地区问题和中日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 共识。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发表联合宣言如下:

    双方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朝着建立国际新秩序正经历着重大变化。经济进一步全球 化,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安全对话与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和平与发展仍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首要课题。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谋求21世纪有一个更 加巩固的国际和平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双方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双方积极评价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它应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以使联合国工作及其决策过程更好地体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
    双方主张,彻底销毁核武器,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呼吁有关国家停止一切核试验和核军备竞赛,以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认为,中日两国作为亚洲和世界有影响的国家,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将在国际政治、经济及全球性问题等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及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冷战后,亚洲地区形势继续走向稳定,域内合作不断深入。确信亚洲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在未来世纪将起重要作用。
    双方重申,维护地区和平、促进地区发展是两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双方不在本地区谋求霸权,不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纠纷。
    双方对目前东亚金融危机及其给亚洲造成的困难表示极大关注。同时认识到本地区经济 基础稳固,确信通过总结经验,进行合理调整与改革,加强域内及国际协调与合作,亚洲经济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继续向前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应以积极姿态,迎 接面临的各种挑战,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各自应有的努力。
    双方认为,亚太地区主要国家之间的稳定关系对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双方将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等地区内各种多边活动并开展协调与合作,支持一切有利于增进了解,加强信任的措施。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各个 领域取得的长足发展。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两国合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加,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 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双方确认中日关系对两国均为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并深刻认识到两国在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作用与责任,宣布面向21世纪,建立致力 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友好交往历史和共同的文化背景,弘扬友好传统,进一步发展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遵守 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和199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的谈话,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 中方希望日本汲取历史教训,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两国发展长久友好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对增进相互理解,加强相互信任十分重要。
    双方确认,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在北京和东京建立中日政府间热线电话;加强两国各个层次和级别特别是肩负两国未来发展重任的青少年之间的交流。
    双方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在高新科 技、信息、环保、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日方表示,稳定、开放、发展的中国对亚太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向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 合作与支持。中方对日方迄今向中国提供的经济合作表示感谢。日方重申继续支持中国为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安全对话为增进相互了解发挥的有益作用,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这一对话机制。
    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分歧,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现存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歧和争议,避免因此干扰和阻碍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认为,中日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将使两国关系进入新的发 展阶段。这不仅需要两国政府,而且需要两国人民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努力。双方坚信,两国人民携起手来,共同贯彻和发扬本宣言的精神,不仅有助于两国人民实现 世代友好,而且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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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战争赔款问题

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
                     二次大战后,根据国际法有资格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战胜国是:中国、美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其中中国、美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印度都放弃了战争赔款,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则得到了战争赔款。具体数额是:(均为当时价格)
        印度尼西亚:8亿美元
        菲律宾:  8亿美元
        缅甸:   2亿美元
        越南:   3900万美元
        老挝:   278万美元
        柬埔寨:  417万美元
  此外,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这四个在法律上本来没有资格获得战争赔款的国家,通过对日“斗争”也得到了赔款。具体数额是:
        韩国:  3亿美元
        新加坡: 2500万新加坡元
        马来西亚:2500万马来西亚元
        泰国:  150亿日元
  后来,瑞士、西班牙、瑞典、丹麦这四个二次大战时的“中立国”,也向日本提出赔偿战争时所毁坏的他们在中国和东南亚的财产,日本也对此作了赔偿。具体数额是:
        瑞士: 11亿日元
        西班牙:20亿日元
        瑞典:  5亿日元
        丹麦:  7亿日元
  比较复杂的是蒙古,因为战前日本不承认蒙古是独立于中国的国家,所以日本认为中国放弃赔款就等于蒙古也放弃了赔款。但后来经过交涉,日本同意向蒙古提供50亿日元的无偿经济援助,作为变相的赔偿。
  战后日本支付的战争赔款共计22·3亿美元,相当于中国1901年庚子赔款的12·6倍(庚子赔款为4亿5千万两白银)。
一、旧金山对日讲和会议及其背景
  1945年日本投降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进驻日本。在怎样处置日本方面盟军制定了三大基本方针:
1、日本非军事化;
2、在保证日本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范围内进行战争赔款;
3、日本在外国的资产交联合国处理。
  第1项和第3项的处置都顺利进行,但在日本赔款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难题。按照传统的战争赔款方法,有现金赔款和实物赔款两种。由于日本的国库早在战争中掏空了,所以向日本索要现金根本不现实。然而日本又是自然资源极其贫乏的国家,既没有石油煤炭等能源,也没有铁矿金矿等矿藏,以矿产等自然资源进行赔偿的方式也行不通。剩下的只有用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赔偿,可是日本工厂的机器大部份都在美军的战略轰炸中被炸毁,船舶也大部份被美军击沉,可以用于赔偿的实物也少得可怜。
  从1947年4月开始,盟军陆续从日本拆撤出40000余台机器,作为“中间赔偿”分给中国(54·1%),美国(菲律宾的宗主国,1946年菲律宾独立后转交菲律宾,19·0%),英国(缅甸、马来亚、香港的宗主国,15·4%),荷兰(印度尼西亚的宗主国,11·5%)。苏联则自行将“满洲国”的一些机器设备拆运回苏联。不过这些机器的价值总共才值400余万美元(当时价格),作为战争赔偿也太少了一些。然而当时的日本就象输得只剩下最后一条裤衩的赌徒,再敲也敲不出钱来。1949年5月,盟军最高司令部决定停止这种从日本拆撤机器的中间赔偿。
当时有人开玩笑说:日本才赔了美国几百万美元,美国反倒贴了日本几十亿美元,美国是战胜国向战败国“赔款”。此时,美国人意识到抑制日本的政策对于美国来说是得不偿失,有必要扶持日本在经济上独立来减轻美国的财政负担。另外东亚的国际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49年中共建国并与苏联建立了同盟关系,1950年北朝鲜发起了朝鲜战争,日本的三面已都被共产主义阵营所包围,使日本在地理位置上成为反共的桥头堡。因此美国感到在政治上也有必要扶持日本来遏制东亚的共产主义势力。
  在此情况下,美国转变了抑制日本的政策,开始积极扶持日本。扶持日本的第一步就是要使日本重新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1951年9月,在美国的主持下,在旧金山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对日讲和会议。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由于抗议美国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会议,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另外旧金山对日和会也邀请印度、南斯拉夫等国参加,但这些国家没有派代表参加。
  中国和韩国也要求出席旧金山对日和会,但没有被邀请。韩国被拒绝参加的理由是:韩国在二次大战时是日本的殖民地,韩国人在二次大战时是日本侵略的协力者或“帮凶”,因此韩国不是战胜国无权参加旧金山对日和会,也无权得到战争赔款。
  由于当时中国有两个政府,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所以邀请哪个政府代表中国参加对日讲和会议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苏联和英国主张由受战争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代表参加旧金山和会,苏联和英国反对邀请台湾政府的理由和韩国一样:台湾在二次大战时也是日本侵略的协力者,因此台湾不是战争被害国,台湾人也无权得到战争赔款。然而美国却坚持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才是可以代表中国人民的合法政府,主张邀请台湾政府。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好达成既不邀请北京政府,也不邀请台湾政府的妥协案,所以北京政府和台湾政府都没有参加旧金山对日和会。
  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中明确规定将台湾割让给日本,但日本在旧金山和会上只是宣布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并没有象英国归还香港那样把台湾的主权交还中国,因为北京政府和台湾政府都声称自己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所以无法确认交还主权的对象。但由于日本已宣布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在国际法上台湾就成为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台湾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国家。中国大陆在法律上并不拥有对台湾主权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说法也起源于此。
二、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蒋介石当即发表了中国对日本“以德报怨”的著名讲话。蒋介石虽然没有提到战争赔款一事,但确定了中国对日本宽大处理的方针。1949年菲律宾派特使访问蒋介石,商讨共同对日索取赔款之事。蒋介石却说:“要对这次战争负责任的是日本军阀,而不是日本人民。要求日本人民负担战争赔偿的作法是不公平的”。这初步表明蒋介石有放弃日本战争赔款的意思。1946年国民政府发表的抗战期间的损失是:军人死伤321万,财产损失133亿美元。
  日本在旧金山讲和会议以后,在究竟与哪个中国政府打交道问题上踌躇不定。北京和台北也私下活动,劝说日本和自己谈判将可以获得更宽大的处理。但美国却要求日本和台湾的国府谈判,在美国的督促下,日本和台湾国府在1952年2月开始谈判,4月28日结束,签订了“华日和平条约”。在华日和平条约中表明中华民国政府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权力。
  台湾的国府之所以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其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是蒋介石的“以德报怨”对日政策;第二是国府退居台湾后国际地位大大降低,希望以放弃战争赔款为代价换取日本对台湾在政治经济上的支持;第三是大中华思想的影响,别的大国都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款,中国人也应该有个大国的样子,不应该象小国那样斤斤计较战争赔款。
  现在有一些文章说台湾的国府是在美国的压力下放弃战争赔款,这是不符合历史情况的。当然向日本索取几百亿美元的天文数字战争赔款美国当然不会同意,不过向印尼、菲律宾那样索取10亿美元左右的战争赔款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过日本人还是比较感激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不时有人撰文对蒋介石表示感谢。
  在1958年以前,日本政府基本上对大陆和台湾政府保持等距离关系。1958年大陆炮击金门以后,日本政府开始转向反共,当时的岸信介首相公开声称支持台湾反攻大陆,并表明日美安全条约的防御范围包括金门、马祖在内。不过当时日本政府对中国大陆实行“政经分离”的政策,与大陆的经济和民间交流仍然比较活跃。1963年10月7日,大陆的机械工程学会翻译周鸿庆在访问东京期间,提出要前往中华民国大使馆政治避难。台湾要求日本允许周鸿庆前往台湾,但日本政府在北京的压力下,1964年1月将周鸿庆送还大陆。这一行为激怒了台湾,蒋介石当即召回驻日大使,并声称要与日本断交。在此情况下,日本政府派出前首相吉田茂为特使访问台湾,特别说明日本将在道义上支持台湾反攻大陆,并对与大陆的经济交往持慎重的态度,补救了紧张的台日关系。
  “华日和平条约”签订后,日本和台湾保持了比较密切的经济关系,特别是日本企业对台湾的直接投资,是对台湾投资最多的国家。1965年美国停止对台湾的经济援助后,日本开始向台湾提供日元贷款,对台湾的经济有一定的帮助。但1972年日本和中国大陆建交后,台湾谴责日本“背信弃义”,宣布同日本断交,并掀起了抵制日货的反日活动。在一段时间内,日本与台湾的贸易曾大幅度下降。
  在台日断交后,日本与台湾的交往只限于民间的经济交往。由于台湾和日本具有领土小、人口多、资源缺乏的共同特徵,所以台湾采取了从日本进口机器设备,利用台湾的廉价劳动力制成工业品向美国出口的经济战略,取得了成功。同时日本对台湾进行了比较积极的技术转让,特别是在电子和精密机械领域,将一些一般不对外转让的先进技术转让给台湾的企业,对台湾企业的技术进步起到不小的作用。台湾和日本的大企业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比较密切,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间的非正式交往也十分频繁。
  中国大陆由于一建国就宣布向苏联“一边倒”,所以和作为美国保护国的日本之间没有什么政治上的联系。1951年1月,北京政府新公布的抗战期间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数目为:人员损失1000万人,经济损失500亿美元,比以前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损失数字大大前进了一步(现在这个数字已达到:人员损失3500万人,经济损失6000亿美元)。旧金山讲和会议和台日间的“华日和平条约”鉴定后,北京政府声明中国保留要求日本赔款的权力,当时北京政府要求的赔款额是500亿美元,相当于中日甲午战争时中国对日本战争赔款的470倍(甲午战争的赔款为2亿3千万两白银)。
  1960年10月周恩来会见日本自民党顾问时,仍然强调中国保留对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权力。但是中国和苏联恶交后,大陆在国际上处于十分孤立的地位,大陆的周边苏联,台湾,印度,日本都是北京政府的敌人。在此情况下,北京政府感到有必要缓和与日本的关系,团结更多的力量来对付最大的敌人苏联。
1965年5月,廖承志在会见日本客人时说:“中国不准备靠他国的战争赔款来建设国家,而且要求没有战争责任的一代人为前人支付战争赔款是不合理的”。这暗示着北京政府准备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1971年美国越过日本直接和北京接触,使日本人大吃一惊。1972年,中日两国开始商讨国交正常化的问题。
  在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谈判中,日本的战争赔款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但由于北京已准备放弃战争赔款,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谈判比较顺利。唯一引起争执的是中方在共同声明中说:“中国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权力”,但日方提出异议:“在日本和台湾中华民国政府鉴定的日华和平条约中,中华民国政府已代表中国放弃了要求日本赔款的权力,所以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能再次放弃已经被放弃的权力”。后来在共同声明中,中方把放弃战争赔款的“权力”改为放弃战争赔款的“要求”,这暗示着北京政府承认台湾国府鉴定的华日和平条约具有法律效力。
  1972年中日恢复国交后,开始商讨签订“中日和平条约”。但由于中方坚持写入针对苏联的“反对霸权主义”的条款,使“中日和平条约”的签订拖延了不少时间,最后终于在1978年8月正式签订了“中日和平条约”。由于日本和美国的特殊关系,中国不可能要求日本在政治上支持中国的立场,于是中国对日关系的重点放在了经济上。1978年,华国锋提出了建设十大钢铁基地、十大石油基地、九大有色金属基地的激进重工业发展计划。由于中国缺乏资金,
开始向日本大规模借款,因为当时其它国家都无意向中国提供巨额借款。
  1978年中国向日本提出55亿美元的巨额借款要求,日本政府最后同意向中国借款3900亿日元(折合18亿美元)。后来日本政府又在1984年1988年和1998年,三次向中国提供了巨额政府贷款,共计20000亿日元。到1997年底,已交付中国14000亿日元,而中国到1977年底的偿还额仅为200亿日元。日元贷款的特点是:数额大,利息低(年息3%左右),偿还期限长(偿还期限30年),是一种少有的优惠借贷,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日本人把这种以特别优惠的条件向中国提供巨额借款,看作是对中国放弃战争赔款的报答和对过去侵略行为的赎罪。
  1990年开始,日本的对外援助金额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经济援助国。1997年日本的人均对外援助额为74·4美元,比美国(23·2美元)、英国(57·3美元)、德国(72·2美元)都要多。此外美国经济援助的重点是以色列、埃及、土尔其、南非等战略国家,英国经济援助的重点是英联邦国家,德国经济援助的重点是东欧国家,而日本经济援助的重点则是中国。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最大的援助国一直是中国,每年向中国提供5亿多美元的经济援助(包括有偿和无偿的援助)。日本人非常不满中国政府有意识地控制日本对中国经济援助和政府借款的报导,不让中国人民知道日本对中国进行的经济援助的真相。比如北京的地铁二期工程是由日本援助修建的,日本大使馆采访了1000多名乘坐地铁的北京市民,居然没有一个人知道此事。
  因此不少日本的政治家对日本政府的援助中国政策提出了激烈批评,指出现在日本是花巨款来买回中国人的敌意,要求今后用让中国老百姓知道的形式来对中国进行经济援助。还有人声称象中国这样自尊心非常强烈的民族,在接受别人经济援助时并不感到高兴,甚至有可能反而感到耻辱。因此建议日本政府改变对中国的经济援助政策。
   日本现在已经停止了对华经济援助?
  总而言之,中国的台湾政府和北京政府都自愿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款,对此日本人是比较感激的。日本对中国的经济援助和政府贷款,也是希望以此来表示对以前侵略行为的“赎罪”。当然中国人对日本的历史仇恨不可能简单地用金钱来买回,中日间的关系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走出历史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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