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24 作者: 陆爽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划界原则
大陆架的概念有地理学上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之分: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从海岸向海洋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区域。所谓大陆坡,是指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外侧,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法律上的大陆架,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给出的定义,是指:“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1]
大陆架的划界,是指法律上的大陆架的划界,即是指沿海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确定其大陆架界限的活动。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第5款、第6款的规定: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即地理学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的,无论采用《海洋法公约》允许的何种方法确定的外部界限,都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
相邻或相向沿海国之间大陆架界限的确定,在《大陆架公约》第6条作了如下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协定予以解决,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限外,疆界应适用等距离线(中间线)予以确定。[3]
以上是国际海洋法对大陆架划界的基本规定。由于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影响大陆架划界的因素很多,因此,国际社会在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过程中,依据上述基本规定,结合各国具体情况,逐步探索了一些大陆架划界的方法,总结出一些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协定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等。这些原则对解决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
二、大陆架划界诸原则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关系
以上诸原则是国际社会在解决大陆架争议的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其产生的条件不尽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有时在处理某些大陆架划界争议时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上述诸原则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1.自然延伸原则。所谓自然延伸,是指海岸向海洋大陆坡的自然延伸,即是指地理学上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一国大陆架的宽度即以其海岸自然延伸的宽度为准。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自然延伸原则只能适用于一国大陆架与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大陆架不相重叠,并且自然延伸部分达200海里以上,同时又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的情况。
2.协定原则。当相邻或相向沿海国的大陆架相互重叠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原则是协定原则,即由相邻或相向沿海国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各自大陆架边界。此时,自然延伸原则地位下降,处于从属于协定原则的地位,即它只是各国的协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而非首要原则。
3.公平原则。大陆架相互重叠的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因大陆架划界争议而相互协定,或协定不成而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判时,公平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公平原则,就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大陆架划界的各种因素和相关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采用适当的划界方法,以获得公平的结果,实现公平的目的。
4.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若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大陆架相互重叠,当事国之间无划界协定,也没有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时,则应当有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该原则实质上是公平原则在上述特定条件下引申出来的一个原则。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而是从属和服务于公平原则,并受影响划界的、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的制约。
5.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一切有关情况,是指足以影响大陆架划界的一切情况.也就是《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制约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的特殊情况。根据国际社会解决大陆架划界争议的实践,应当考虑的特殊情况主要有: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线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沿岸地区与岛屿人口密度情况、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情况等。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一样,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而是从属和服务于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大陆架划界诸原则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关系是:如果一国大陆架与相邻或相向沿海国的大陆架不相重叠,并且自然延伸部分达200海里以上,同时又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时,应当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如果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大陆架相互重叠,解决划界争议的首要原则是协定原则;如果因大陆架相互重叠发生划界争议而由各国相互协定,或协定不成而由国际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裁决时,在协定或裁判过程中,公平原则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而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冲间线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等都是从属和服务公平原则的辅助性原则,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只能在没有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的制约下才能单独选用。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本构想
中日两国隔海相向。分隔中日两国的东海海域十分辽阔,海底2 /3为大陆架。在东海海岸紧靠日本琉球群岛西海岸处,有一道横贯南北的大海沟。海沟北端水深894米,南端水深2700米[4]。这里就是冲绳海沟,它将中日两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切断,成为两国地理学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由于从中国东海岸到日本琉球群岛西海岸之间的距离大都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存在着划界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应当按自然延伸原则划界,按此观点在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应在从中国东海岸向西约370海里处[5];日方的观点是,应当按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按此观点,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应在从中国东海岸向东约180余海里处[6]。双方观点相去甚远。因此,至今未达成协议。于是有人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兼顾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先分别按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各划一条假定线,然后再取这两条假定的中间线,以此中间线为基础,再综合考虑两国有关特殊情况(如涉及该大陆架划界范围的两国海岸线的长度、人口密度等因素)作适当调整。笔者拟就以上几种观点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构想。
由于两国相向距离大都小于400海里,而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大都超过350海里,日本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远小于200海里,完全按自然延伸原则划界显然与《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不符,于法无据。又由于在涉及划界的范围内

1)两国海岸线长度比例悬殊,中国在这一范围内基本上是大陆海岸,而日本在这一范围内只是一些小岛屿,中国海岸线远长于日本海岸线;(2)中国在这一范围内的人口密度远远超过日本在这一范围内的岛屿上的人口密度,而人口密度反映了对资源需求量的不同;(3)在这一范围内,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面积远大于日本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面积。考虑到这一特殊因素的存在,如果完全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仅违背《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与国际社会解决大陆架划界争议的实践亦不相符。
至于第三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根据第三种观点确定的两条假定线于法无据。理由如下:其一,中国陆地领土向东海延伸部分大都超过350海里,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己不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既使中日大陆架不重叠,超过350海里部分亦不应予以考虑。因此,以自然延伸原则确定的假定线于法无据。其二,以两国海岸线之间的中间线为假定线亦于法无据。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详见本文第二部分),采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的条件之一是不存在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但如前所述,影响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特殊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中日均是《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均受该公约的约束。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在第76条,因此应当以该公约第76条规定为法律依据,结合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国大陆架界限。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如果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全部自然延伸等于或超过350海里的,也只能以350海里为界;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在200海里至350海里的,以其自然延伸终了处为界,以此确定大陆架处部界限(中日东海大陆架基本上不存在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的划界问题)。如前所述,中国陆地领土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大都超过350海里,日本陆地领土向东海的自然延伸远小于200海里。现假定中日东海大陆架不相互重叠,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中国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应当在距其东海岸向西约200海里,以此为第二条假定线然后以这两条假定线的中间线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的临时分界线。以此为基础,再综合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例如两国相关的海岸线长度、人口密度等)进行适当调整,最后确定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
以上划界方案以《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为出发点,有国际法的依据,同时又兼顾了自然延伸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并适当考虑了影响划界的其池特殊情况,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划界方案(注:该方案是在暂时搁置钓鱼岛争议条件下的划界方案)。
[1]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2]同上
[3]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
[4]王献枢、刘海山《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82页。
[5]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6]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原载《贵州法学论坛首届文集》编辑:吴海燕)